安徽中控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7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北侧(滁州市宏桥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XBKT2Q。
法定代表人:曹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XJJY1A。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157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4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荣溢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