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2民初1069号
原告:哈尔滨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小区10栋。
法定代表人:郑顶承,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大庆市掘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庆高新区新风格4-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朋,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掘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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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