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9377号
原告:鹏昇工程咨询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威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