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鹏昇工程咨询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威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9377号 原告:鹏昇工程咨询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威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