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293号
广州溢演兴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李雄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溢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李雄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40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李雄标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溢演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钢筋款2,894,343.00元及利息133,875.00元(计至2021年1月26日)、受理费和保全费共15,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2,83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6,0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