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溢演兴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粤0404执保121号

申请人:广州溢演兴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0)粤0404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珠海紫荆支行44×××0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585,969.83元为限,并已对下列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永硕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珠海紫荆支行44×××0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控制时金额为61476.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洪成孟、法官助理:裴莉莉(电话:0756-725****)

执行员 :潘良伟、书记员:曹超(电话075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