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188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六街8号八卦岭工业区542栋506-4通益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TGA3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南务村南口路东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9YCN8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河和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西路59号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0FXTY54。 法定代表人:马记脸。 被执行人:深圳思坦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社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422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光辉路与联合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36710241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北车间综合楼(***6号)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RYFK6F。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思坦福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河和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5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菲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