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9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35B46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36710241Y,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P39PE82,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杭京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进行冻结,但无可扣划款项,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3年3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9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