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3号楼1029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翔,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世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5号海德园小区2-1-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B座20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世臻商贸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尚不足清偿本案案款;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