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552号
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中国联通西行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7BAYR6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汊河镇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15TL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光辉路与联合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3671024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华南城国际大道与华二路交口6号交易广场三层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RWXBN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霸州轩映线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