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666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致远新天地别墅区6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光辉路与联合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润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汇瑞沂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217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润前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