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2执2971、2972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立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北京东路社区闫寨居民组2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092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B05#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YNM7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城建征迁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460号中共阜阳市党委党校办公室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39076312(1-1)。
法定代表人:梁迪,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阜仲字第182、183号裁决书,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城建征迁拆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3857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246385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463857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
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帐号:208290102100000999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