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恢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YNM77,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805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保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UD73R,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佳苑13号楼0112室。

法定代表人:丁敬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CNQ99G,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西湖大道万方广场座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皖1203民初4419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2月1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