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B05#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YNM77。

法定代表人:王保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佳苑13号楼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UD73R。

法定代表人:丁敬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西湖大道万方广场A座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CNQ99G。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与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钥公司)、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皖120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天钥公司、颍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天钥公司、颍盛公司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天钥公司、颍盛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案中查封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进行审理。经本院征询宏阳公司的意见,宏阳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