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7624号
原告:***,男,***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彪诉被告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宏阳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