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产业聚集区柏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柏学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执行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2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无股权,有房产正在处置中,无土地。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721执8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红宇
审判员  范立学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毛清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