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住西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集聚区柏国大道东段。
***与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9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21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程款17654557.34元及相应利息。因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被执行人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已签收)。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递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财产查控及强制措施:
1、2020年8月5日、2020年11月11日进行总对总查控,银行未发现有大额存款(银行卡已冻结)、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大额款项流动痕迹;
2、将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柏业兴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721执9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立学
执行员 张红宇
执行员 张景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