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3522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1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女,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刘付财,男,生于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许昌市同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娜、马彦龙(实习),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刘付财、许昌市同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靳炳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予华
书 记 员 :王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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