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733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军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龙,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