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616号
原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芙蓉湖芙蓉商务中心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马彦龙,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9414L,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
被告:许昌中金建投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5A2KY4T,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鼎国际大厦A座402室。
法定代表人:贺云。
原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许昌中金建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胜利
审 判 员 鲁会锋
审 判 员 连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樊校君
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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