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78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8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