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78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8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