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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国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434号 原告:衡国立,男,生于1982年1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女,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财,男,生于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许昌市同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国立与被告***、**财、许昌市同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衡国立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国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国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84元,由衡国立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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