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750号
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以被告河南晶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此案已经支付了相应欠款以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22元,由原告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