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B1地块第1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617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