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保117号
申请人:唐莉,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冯伟,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容,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区屏山镇新市分流区B1地块第1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6179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莉、冯伟与被申请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唐莉、冯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莉、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47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账号:23×××01)。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