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5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0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潆溪乡。
被执行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
法定代表人:马朝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11日生效的(2019)川1525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30000元,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工程投标保证金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赋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入133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华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