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25民初3184号
原告: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马鞍山村3社。
法定代表人:唐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资中县。
被告:四川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发路19号3栋11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家,总经理。
原告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原告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资中县诚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