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申3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玲,系***女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双亭街八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甘伟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双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威,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冬兰,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终6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应是劳动争议,不是人事争议。申请人有新证据民初339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足以推翻一、二审的裁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应否受理。一审被告建筑设计院的前身是原台山第一建筑设计院,系事业单位法人,2000年11月9日经台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改制为企业。***作为原台山第一建筑设计院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因基本工资、退休补贴等待遇问题引发本案,双方之间属于人事关系,故本案案由系人事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仅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的诉讼请求主要针对其在原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及退休补贴等计算有误,既不属于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