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4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双亭街八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2705455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设计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1)粤0781民初55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而发生的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其引发的改制纠纷并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本案中,原台山市建筑设计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台山市建筑设计院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下改制为台山设计院公司。***认为其享有台山市建筑设计院的职工红股,并以台山市建筑设计院在改制为台山设计院公司时损害***应获红股和分红权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等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因此,***与台山设计院公司在本案中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可就有关纠纷向相关主管部门寻求解决途径,故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台山法院(2021)粤0781民初5549号的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二、台山设计院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案由立案,台山法院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改为劳动争议纠纷是认定法律事实错误。二、一审裁定程序违法,该裁定应当依法被撤销。三、***一审诉求是要求台山设计院公司分配红利、回收股份,***对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山市建筑设计院的改制无任何纠纷,台山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台山设计院公司不能提供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证据支撑其主张,故***的主张依法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台山设计院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山设计院公司系原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改制后的企业法人。台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改制方案的复函》(合府办函[2004]15号),同意台山市建筑设计院企业员工以内部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承购企业资产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台山市建筑设计院的改制系由政府主管部门所主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以台山市建筑设计院在改制为台山设计院公司时损害其应获红股和分红权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台山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雪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