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52号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西侧西城华庭4号楼1-712。
法定代表人:邱户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905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905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