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沐合汇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5040号
原告:徐州沐合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新天地商办楼1#-1-10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西侧西城华庭4号楼1-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沐合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徐州沐合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成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沐合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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