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1财保347号
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漫泉路交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西侧西城华庭4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