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333号
原告:徐州沣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路43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徐州市鼓楼区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睿商龙湖产业园A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沣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沣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沣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沣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徐州沣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