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民初484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广场西侧西城华庭4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奥都花园滨河商业街(B1/S3幢)。
法定代表人:薛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