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802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迎江区。
被告: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何族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诉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燃气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龙、被告港华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更改原告二楼北阳台燃气管道走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购置安庆X小区X栋X室。被告前期铺设各户(3楼、4楼、5楼、6楼)燃气管道经过原告所有的二楼北阳台,北阳台属于原告所有,现已搭建阳光房。被告所有的燃气管道走向侵犯了原告使用权,因原告二次装修,此燃气管道影响原告施工装修,并且被告此燃气管道走向并非唯一的最佳可走路径,故申请被告更改管道线路走向(建议:燃气管道由一楼直接走向三楼然后转向,也就是转向原告阳光房顶部)。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而起诉。
被告辩称,1、涉案燃气安装工程早于2010年6月12日竣工,原告于2017年才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在原告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前,涉案燃气工程已经通过了整体规划和消防审批,且已经竣工并交付安徽省某某公司;2、原告诉求的北阳台属于公共区域,北阳台的权属属于安徽省某某公司,以及该楼的所有业主;3、原告的阳光房没有建房许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被告完成***小区的燃气管道输配工程,并交付开发商。原告于2017年通过二手房交买卖购置了X小区X栋X室。该房屋北面向外有一延伸区域,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对该区域安装了防护栏,屋内开有一道移门可以通往该区域,原告购置该房屋前,原房主在原有防护栏框架基础上,将该区域改造搭建了阳光房。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的3楼、4楼、5楼、6楼燃气管道紧贴外墙经过该区域,原告认为该区域为其专有部分,要求被告改变燃气管道走向。
本院认为,被告安装的天燃气管道属于公共设施,其工程建设目的是为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更为安全便捷地使用燃气,燃气安装工程协议系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涉案房屋然气管道已客观存在。燃气管道系沿建筑物外墙铺设,铺设路线经过原告房屋北面向外的延伸区域,虽然原告对该区域可以进行合理利用,但访区域不在原告产权范围内,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域在商品房销售时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故原告主张其对该区域的专有使用权没有依据,被告的管道铺设不影响原告的居住生活,其要求被告更改燃气管道走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其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