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鄂行申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丽红,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9层A3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严丽红、田庆因诉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行政合同效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丽红、田庆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范围内,在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精神,再审申请人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被申请人出让房屋上土地的行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19日发布(2011)第117号《征收公告》,决定征收***等5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该征收决定生效后,所征收的土地已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等5人已丧失该土地的使用权。***等5人请求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原审第三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法,因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亦不是合同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人,与该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土地被征收后仍享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本案被诉的是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与房屋权属并无直接联系,不能因此认定其与上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一、二审裁定驳回***等五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严丽红、田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丽红、田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韩黎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