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77号君澜大酒店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330234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03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