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福贵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77号君澜大酒店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福贵佳餐饮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35号珞珈创意城7层7F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福贵家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福贵佳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1160.01、物业管理费50708.41元、租金违约金58651.99元、物业管理费违约金16323.40元、违约金28703元、诉讼费用71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以前六项合计金额346255.58元为基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雄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