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异4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77号君澜酒店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81号1幢2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称两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出资人,存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被执行人是由两被申请人***认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750万元城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登记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7日出具的被执行人工商内档里,并无两被申请人实缴出资的材料,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执行人2016年度报告“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显示,两被申请人的实缴出资额均为零。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17)鄂0103执87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二初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返还装修补贴费953640元;2、支付逾期返还装修补贴费的利息(以9536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实际偿清之日止);3、支付逾期开业的违约金126000元;4、赔偿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0元;5、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475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档案中,被执行人是由被申请人***认缴出资25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出资7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登记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7日出具的被执行人工商内档里,并无两被申请人实缴出资的材料。但2014年11月24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记载,两股东***、***的出资时间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年内。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2014年10月9日。
本院认为,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被执行人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档案中,被执行人是由被申请人***认缴出资25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出资7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无两被申请人***、***实缴出资(货币)的材料。但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4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记载,两股东***、***的出资时间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年内认缴。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只要公司股东认缴时间不过公司章程确定的认缴时间(在公司的营业期限内),就不能认定公司股东末缴纳或末足额缴纳出资。故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不能认定时***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的两股东***、***的出资不到位。
申请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为(2016)鄂0103执163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凃金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