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77号武汉君澜大酒店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本案被告***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即不动产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故不动产辖区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