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福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555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湖北福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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