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胶业有限公司、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0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盖佳花园南2区9号楼4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7434362D。
法定代表人:贠艳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凯,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2263805。
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济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山东**胶业有限公司票据款6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山东**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济南航博贸易有限公司、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由于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东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财保11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本院已继续冻结至2023年7月31日。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扣划。
本院冻结了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个交通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实际控制0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07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鄂A1××**、鄂A1××**、鄂H0××**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除以上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9月28日,本院约谈山东**胶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凯,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山东**胶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凯无法提供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842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胶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