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938号
原告:武汉市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龚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也茯、刘志敏,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洪晟伟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第K1-2幢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洪。
第三人:武汉鼎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
法定代表人:吕宝军。
原告武汉市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洪晟伟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鼎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覃伏明
书 记 员 任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