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执4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9栋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K1-2栋7层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91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4,033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管 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