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执4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9栋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K1-2栋7层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91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受理的(2022)鄂0191执438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管 理
审判员 阮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