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915号
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2263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PN7D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