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915号 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2263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PN7D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