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富方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元振兴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庆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富方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元振兴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华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被上诉人选择性起诉是可以规避法院管辖的行为。上诉人已申请追加武汉鼎实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追加被告的申请有误。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统一协调案件进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其中原审被告广州富方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