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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804民初227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 ***与湖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