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53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被告:武汉美合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16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美合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美合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