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42号
原告:刘旭徐,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美合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新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旭徐与被告武汉美合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表示因疫情原因,现与被告协商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因被告在疫区,现与被告协商解决,请求驳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1790元,原告预交1790元,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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