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815号
原告:武汉雷诺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2栋南1单元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红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融科珞瑜路95号T1幢1单元18层8号。
法定代表人:曾雄。
原告武汉雷诺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红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雷诺士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雷诺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1元,由原告武汉雷诺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